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任学琴。
被告宋永杰。
被告任文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学琴诉被告宋永杰、任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学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学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结案时予以退回。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任学琴。
被告宋永杰。
被告任文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学琴诉被告宋永杰、任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学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学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结案时予以退回。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