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49号
原告:丛树民,男,1956年3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
被告:刘殿全,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丛树民诉被告刘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雨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