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成良与被申请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胡连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12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靖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张成良,男, 195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铁林街东林委7组。

被申请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相树生,经理。

被申请人:胡连民,男,住所地白山市。

申请人张成良与被申请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胡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成良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胡连民的工程款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成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胡连民的工程款5万元。

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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