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占民与被申请人张占珍、张占杰、张占军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12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25号

申请人:张占民,男,汉族,1978年9月8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北环委八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809080037。

申请人:张占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北环委八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010230031。

申请人:张占珍,女,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教师,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北环委八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212300085。

申请人:张占杰,女,汉族,1975年2月26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北岗委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502260069。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了张占民、张占珍、张占杰、张占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张占民与张占珍、张占杰、张占军继承纠纷,于2014年8月14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张占珍、张占杰、张占军放弃张喜德位于靖宇镇七道街房权证为靖字第1348号(面积为60平方米)土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并放弃陈奎兰该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2、张喜德位于靖宇镇七道街房权证为靖字第1348号(面积为60平方米)土草房屋归申请人张占民单独所有,自2014年8月19起申请人张占民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张占民与张占珍、张占杰、张占军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3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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