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25号
申请人:张占民,男,汉族,1978年9月8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北环委八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809080037。
申请人:张占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北环委八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010230031。
申请人:张占珍,女,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教师,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北环委八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212300085。
申请人:张占杰,女,汉族,1975年2月26日生,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北岗委六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502260069。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了张占民、张占珍、张占杰、张占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张占民与张占珍、张占杰、张占军继承纠纷,于2014年8月14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张占珍、张占杰、张占军放弃张喜德位于靖宇镇七道街房权证为靖字第1348号(面积为60平方米)土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并放弃陈奎兰该房屋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2、张喜德位于靖宇镇七道街房权证为靖字第1348号(面积为60平方米)土草房屋归申请人张占民单独所有,自2014年8月19起申请人张占民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张占民与张占珍、张占杰、张占军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3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