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侯丙玲。
被告东丰县宝康医院。
法定代表人康宝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丙玲诉被告东丰县宝康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丙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丙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