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晓东与被申请人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12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36号

申请人:景晓东,男,满族,1979年12月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一组.

申请人: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抚松镇府前街。

法定代理人:赵鑫鹏,男,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鑫博,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太平村一组。

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了景晓东、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景晓东、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纠纷,于2015年1月2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已将其自有的2万吨铁矿石及生产设备矿石磁选机械出卖给申请人景晓东,该铁矿石及生产设备矿石磁选机械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景晓东所有。

2、申请人景晓东与被申请人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在存货现场共同验证,申请人景晓东将2万吨铁矿石及生产设备设备矿石磁选机械交给被申请人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保管。

3、被申请人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的保管日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人景晓东将该货物拉走之日止,申请人景晓东每日付给被申请人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保管费20元。

4、申请人景晓东先行给付被申请人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六个月的保管费20000.00元。

5、被申请人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未经申请人景晓东同意不得私自处理该货物及设备,如有丢失,被申请人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景晓东50万元。

0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景晓东、抚松三有矿业有限公司纠纷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1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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