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58号
原告:赵刚,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
被告:孙茂涛,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柳芸,女,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赵刚诉被告孙茂涛、柳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8日被告孙茂涛因缺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并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起诉需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未提供二被告的身份登记信息。准确的住址或联系方式,致我院无法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雨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