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文财与被申请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7 17:12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42号

申请人:李文财,男,汉族,1963年12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蒙江乡前双山村十组。

申请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法定代表人:王刚,系经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29日受理了李文财、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文财、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1月27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李文财本金人民币12,0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李文财、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47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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