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00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委托人马庆义。
被告唐素静。
被告唐树鑫。
被告李森春。
被告孙宇。
被告毛立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素静、唐树鑫、李森春、孙宇、毛立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审判员 徐东亮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苑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