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素静、唐树鑫、李森春、孙宇、毛立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7:1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500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委托人马庆义。

被告唐素静。

被告唐树鑫。

被告李森春。

被告孙宇。

被告毛立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素静、唐树鑫、李森春、孙宇、毛立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云山

审判员  徐东亮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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