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猛,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井丽,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朱晓春,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臣,男,42岁,住梨树县。
上诉人王猛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景梅,被上诉人曹井丽的委托代理人朱晓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另在重审中还应查明,被上诉人曹井丽承包给王臣的5垧地是否包含上诉人王猛的承包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