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32号
申请人:赵春荣,女,汉族,1967年3月19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6703190023。
申请人:王滨,女,汉族,1964年11月9日生,住所地白山市八道江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411090340。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了赵春荣、王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赵春荣与王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9月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王滨已将位于靖宇镇靖宇大街大世界综合楼3号门市出售给申请人赵春荣,被申请人王滨于2014年10月10日将上述门市交付给申请人赵春荣使用;
2、2014年12月30日前,被申请人王滨协助申请人赵春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赵春荣与王滨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37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