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90号
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迁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热力公司。
被告迁西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迁西县财政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迁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热力公司、迁西县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财政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71元,减半收取31185.5元,由原告四平市中亚热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晓光
审 判 员 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 高 翔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