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红丽,女,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玉,男,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上诉苏红丽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双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红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上诉人苏红丽负担。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毕 莹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