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苏红丽与被上诉人马洪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7:0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红丽,女,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玉,男,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

上诉苏红丽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双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红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上诉人苏红丽负担。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毕 莹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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