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生,男,1961年5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董蔚,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莲,女,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退休工人,现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李新生因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新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蔚,被上诉人李淑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权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系姐弟关系,争议房屋的缴款收据及合同中购买人均为上诉人李新生,在庭审过程中,二人的弟弟哥哥均证明,该房屋系二人共同购买。原审法院认定该房屋为被上诉人所有,认定事实不清,缺少证据支持。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查清被上诉人独自出资的事实是否存在,及本案争议房屋是否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所有。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