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与陈某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女,196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195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女,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195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甲,女,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乙,男,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爱伟,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周某某、陈甲、陈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城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立民,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周某某、陈甲、陈乙的委托代理人王爱伟、朱凤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陈某甲所占有、使用的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城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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