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王喜武,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杨丽英,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韩光武,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桂芹,女,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连华,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焦殿恩,男, 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上诉人王喜武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喜武的委托代理人杨丽英、韩光武,被上诉人王桂芹、吕连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殿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桂芹提交了朱洪昌为其书写的证明,王喜武提交了与朱洪昌签订的代耕协议书,应查明王喜武与朱洪昌是转包关系还是代耕关系,王桂芹、吕连华与王喜武之间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的基础是否发生变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王喜武。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王玉敏
审判员 孙 鹏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