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宁洪江,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哲,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杨春才:男,193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喜军,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薄凤兰,女,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喜军,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杨国全,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喜军,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杨国义,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喜军,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上诉人宁洪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榆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洪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丹波、王哲,被上诉人薄凤兰,以及杨春才、薄凤兰、杨国全、杨国义的委托代理人李雪涛、邵喜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双方于2000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履行至今,宁洪江按照合同约定,已随行情变化增加承包费。宁洪江与薄凤兰于2010年4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转包费调高为7500元。2011年至2014年双方均按7500元履行,其中2014年承包费由杨国武收取。但一审法院认为宁洪江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按行情变化增加承包费,与实际情况不符。故本案在重新审理时,应查明宁洪江是否有违约行为,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作出准确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榆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毕 莹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