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洪江与被上诉人杨春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 宁洪江,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哲,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杨春才:男,193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喜军,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薄凤兰,女,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喜军,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杨国全,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喜军,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杨国义,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喜军,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上诉人宁洪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榆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洪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丹波、王哲,被上诉人薄凤兰,以及杨春才、薄凤兰、杨国全、杨国义的委托代理人李雪涛、邵喜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双方于2000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履行至今,宁洪江按照合同约定,已随行情变化增加承包费。宁洪江与薄凤兰于2010年4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转包费调高为7500元。2011年至2014年双方均按7500元履行,其中2014年承包费由杨国武收取。但一审法院认为宁洪江没有依据合同约定按行情变化增加承包费,与实际情况不符。故本案在重新审理时,应查明宁洪江是否有违约行为,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作出准确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榆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毕 莹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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