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岳发与被上诉人吴国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16: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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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发,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宽,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秀荣,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岳发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2)公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发,被上诉人吴国宽、岳秀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岳发与被上诉人吴国宽于1998年6月2日所签订的契约中约定:上诉人将四间砖平台以27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上诉人,包括门、窗、水井。对于双方争议的2.07亩土地在契约中标明了四至,但是否为该契约标的并未明确约定。且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现仍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其补贴款也一直由上诉人领取,没有发生变更。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数份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吴国宽向被上诉人岳秀荣交纳过土地转包费300元,重审时对双方如何处理争议土地的事实应予一并查明,准确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2)公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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