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王海蛟,住四平市。
被告常虹,个体业户,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蛟诉被告常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蛟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海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