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彭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自己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彭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4)东城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彭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自己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彭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