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38-2号
原告孙彪,个体业户。现住四平市。
被告吕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彪诉被告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