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刘洋,住四平市。
被告李想,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李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刘洋,住四平市。
被告李想,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李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