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91号
原告惠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