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李某某, 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 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