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70号
原告:刘佳明,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淑荣,个体业户,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张广树,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明诉被告杨淑荣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明于2015年9月6日以标的物灭失不能做司法鉴定,无法确定标的物的价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佳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佳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
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
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