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孙巍,住四平市.
被告苏金英,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巍诉被告苏金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巍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