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礼与尉迟晓东房屋买卖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4号

原告周洪礼,住四平市。

被告尉迟晓东,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礼诉被告尉迟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礼于201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洪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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