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张某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韩某某,住吉林省四平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后,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四平市铁东区,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铁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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