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93号
原告董刚。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王淑杰,住四平市。
被告李明伟, 1963年4月6日生,现住四平市。
被告孙景江,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刚、王淑杰诉被告李明伟、孙景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刚、王淑杰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刚、王淑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金立辉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