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刚、王淑杰与李明伟、孙景江所有权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93号

原告董刚。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王淑杰,住四平市。

被告李明伟, 1963年4月6日生,现住四平市。

被告孙景江,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刚、王淑杰诉被告李明伟、孙景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刚、王淑杰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刚、王淑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金立辉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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