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迪环与杨超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68号

原告秦迪环,女,1996年9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北桥委22组。身份证号:220303199609152221。

被告杨超,男,1993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长发路文府小区15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220303199308052251。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迪环诉被告杨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迪环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迪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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