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68号
原告秦迪环,女,1996年9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北桥委22组。身份证号:220303199609152221。
被告杨超,男,1993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长发路文府小区15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220303199308052251。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迪环诉被告杨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迪环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迪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