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张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英城监狱九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