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与黄文、安丽蓉物权保护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陈东,个体业主,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陈艳,住四平市。

被告黄文,住四平市。

被告安丽蓉,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与被告黄文、安丽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东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韩东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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