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陈东,个体业主,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陈艳,住四平市。
被告黄文,住四平市。
被告安丽蓉,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与被告黄文、安丽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东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韩东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