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田淑芳,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陈雅文,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卢锐,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原告陈雅文,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陈晓峰,司机,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芳、陈雅文诉被告陈晓峰共有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淑芳、陈雅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环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