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王烨,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双汇社区凯盛家园B座108号。身份证号码:220303198612053027。

被告程剑男,男,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20303198612053027。

原告王烨诉被告程剑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剑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以经商为由骗取原告的存款及工资,从不向家里交生活费,现原告所有存款已经被被告骗光,被告更是消失无影无踪,夫妻之间早已无感情而言,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答辩状。

庭审时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原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等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及登记结婚时间。

2、铁东区公安局报警回执,报警时间为2014年9月13日,证明被告在2014年8月25日在医院私自离院,下落不明。

3、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书一份,证明被告2014年8月17日因喝农药中毒自杀未遂,2014年8月25日自己离开医院,没有向任何人、任何部门告知,未办理出院手续,之后下落不明。

4、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化验单,证明原告现在没有身孕。

5、房屋产权证明,证明原告居住的房屋是原告的母亲韩淑秋的。

6、证人李君出庭证明:我是王烨的姐夫,2014年8月份,程剑男喝药后,我参与将他送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过来后,我问他为什么想不开,他说赌博了,欠了三四十万还不上,没脸见人了。一周左右,被告在医院治疗没有结束呢,一天早上医护人员说被告没办出院手续,也没有结账就私自离开医院了,过后我们亲属都找过他,上被告老家黑龙江省木兰县也找过,没有音讯。

7、证人肖寒冰出庭证明:我是原告王烨的闺蜜,与原告很熟悉,我知道她与她对象感情很不好,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总玩老虎机、赌博,经常借钱在外面赌博。被告连赌带骗的,据说在外面欠赌债几十万,被告出走后经常有去原告家里堵门要债的,导致原告不敢回家,偶尔上我家居住,有时也上其母亲家住。被告离开医院后,没有任何音讯,亲戚朋友都帮着找,没有结果,原告家有没有值钱的物品,都让被告败光了,现原、被告住的房屋是原告母亲的。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原告陈述,结合本案证据,针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于2014年9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报警,被告在2014年8月17日因欠赌债而喝农药中毒自杀未遂住院抢救治疗,2014年8月25日被告未办理出院手续私自离开医院之后下落不明至今。原、被告居住房屋系原告母亲韩淑秋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现被告私自离家出走,不履行家庭责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烨与被告程剑男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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