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孙某某,现住四平市。

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姻能够继续维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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