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小字第5号
原告张彦伟,现住四平市。
被告刘志武,四平市英城监狱警察,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伟诉被告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彦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彦伟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4)东民一小字第5号
原告张彦伟,现住四平市。
被告刘志武,四平市英城监狱警察,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伟诉被告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彦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彦伟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