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孙月朋,个体业主,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平市铁西区平西法律服务所。
被告刘丽霞,43岁,四平市铁东区隆帆小海鲜大排档经营者,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月朋诉被告刘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月朋以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月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