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小字第1号
(2014)东民小一字第1号
原告张天海,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刘万敏,51岁,个体业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海诉被告刘万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海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天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4)东民一小字第1号
(2014)东民小一字第1号
原告张天海,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刘万敏,51岁,个体业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海诉被告刘万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海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天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