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海与刘万敏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小字第1号

(2014)东民小一字第1号

原告张天海,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刘万敏,51岁,个体业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海诉被告刘万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海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天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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