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艳玲与赵东升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3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小字第2号

原告左艳玲。现住四平市。

被告赵东升,个体工商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艳玲诉被告赵东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东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艳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左艳玲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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