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小字第2号
原告左艳玲。现住四平市。
被告赵东升,个体工商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艳玲诉被告赵东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东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艳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左艳玲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