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81号
原告庞福田,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雷桂香。
委托代理人王瑛。
被告陈国有,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陈志英,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庞福田与被告陈国有、陈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福田诉称:被告陈国有和陈志英是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是屯邻关系。2013年1月4日,被告陈国有和陈志英找到原告,因其子陈德宇要结婚过彩礼,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并给原告出具书面借据,约定于2014年4月4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认为,被告陈国有出具借据,但该借款是其子陈德宇结婚用,是二被告家庭生活共同用款,二被告对原告的借款均有偿还义务。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公正判决。
被告陈国有辩称:借款是30000元,孩子结婚那年借30000元是属实,我现在在押呢,还不了,等我出去在还。借款日期记不清了。
被告陈志英辩称:我家外债多,都是陈国有经手办的,我记不清了。
在开庭审理时,庞福田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提供下列证据:
2014年1月4日陈国有出具借据一份,证实陈国有欠庞福田钱的事实。
被告陈国有、陈志英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陈国有因其子结婚需要钱过彩礼,向庞福田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利息一分,并先后还利息5000元。2014年1月4日陈国有向庞福田出具借据一份,尚欠庞福田人民币330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陈国彪证言事实,本院对庞福田与陈国有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庭审中,虽陈志英辩称不知道该笔欠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陈国有与陈志英系夫妻关系,陈国有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故庞福田要求陈国有、陈志英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国有、陈志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庞福田欠款33000元,被告陈国有、陈志英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陈国有、陈志英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瑞桥
审 判 员 高 颖
人民陪审员 范淑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