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0号
原告王某某,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杨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宋 纯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O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