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清与帝展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3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42号

原告王晓清。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士宽,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士宽,61岁,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清诉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孙士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晓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清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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