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46号
原告徐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自己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李本直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