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1号
原告王伟,1982年 3 月2日出生,个体业户。现住四平市。
被告刘宇波,个体业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刘宇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以与被告刘宇波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伟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李本直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