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兆霞与旭建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32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4号

原告金兆霞,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旭建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兆霞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旭建物资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兆霞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3万元赔偿款,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兆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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