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32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53号

原告肖静,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平解放街光辉委5组。身份证号:220303197808012011。

被告张静方,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静诉被告张静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静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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