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53号
原告肖静,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平解放街光辉委5组。身份证号:220303197808012011。
被告张静方,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静诉被告张静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静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