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54号
原告王风清,住四平市。
被告胡玉志。
委托代理人张子维,住四平市。
被告李亚贤。
委托代理人张子维,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清诉被告胡玉志、李亚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风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风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风清承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