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9号
原告谷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曲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谷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王岩石
人民陪审员 梁 岩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