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6:32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52号

原告黄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贺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自己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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