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52号
原告黄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贺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自己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4)东城民初字第52号
原告黄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贺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自己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