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56号
原告国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4)东城民初字第56号
原告国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国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宁波